□本報見習記者劉志月
  □本報通訊員桂陽徐盼
  聲稱在中醫診療方面有很深造詣,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證書的情況下,到一家無證養生館坐診看病,最終導致一名患有紅斑狼瘡的女患者不治身亡。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獲悉,經該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非法行醫罪判處被告人饒某有期徒刑10年。
  患者赴養生館治療身亡
  2012年7月12日,楊某等人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武漢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小李村開設了一家“東方中醫養身館”。
  在徵得養生館負責人楊某許可後,湖北天門籍人饒某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證書的情況下,到養生館內坐診,以中醫診療方式為他人看病治療。
  2012年7月中旬,經楊某介紹,33歲的女患者程某到“東方中醫養生館”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
  檢方指控,饒某明知程某患的是系統性紅斑狼瘡疾病(紅斑狼瘡各類型中最為嚴重的一種類型,可能致命——記者註),仍與程某簽訂《醫患治療協議》,對程某採取中醫手段治療;在後續治療期間,饒某要求程某逐步停止正在服用緩解病情的降血壓等藥物和透析治療,改為服用其配置的中藥。
  在配合治療一段時間後,程某身體出現不適癥狀。2012年8月29日,程某身體狀況極度惡化,出現腹瀉、嘔吐、心慌、咳嗽等癥狀,被家人送至武漢武鋼總醫院搶救,後於次日死亡。
  經武漢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程某是由於系統性紅斑狼瘡致慢性腎衰竭,最終因以肝、腎功能不全為主的多器官功能障礙而死亡;程某所患系統性紅斑狼瘡、狼瘡性腎病,主要以透析為維持病情手段,饒某要求程某停用降血壓等緩解病情的藥物、停止透析,是直接導致程某因腎功能衰竭身亡的主因。
  “大師”非法行醫三次受罰
  檢方在調查中發現,在“東方中醫養生館”的宣傳材料中,饒某被描述為一位醫術精湛的“大師”:任職國際民間中醫葯精華學會副會長,中醫葯血液病治療世家饒氏第十代傳人,在治療紅斑狼瘡等方面有口皆碑。
  檢方透露,事實上,饒某一直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且先後3次因非法行醫被行政處罰。
  2006年9月25日,饒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無執業醫師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湖北省鐘祥市郢中鎮鼓樓坡巷開展診療活動,被鐘祥市衛生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並罰款5000元。2007年11月19日,饒某再次被鐘祥市衛生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並罰款5000元。2010年6月25日,饒某到郢中鎮蘭台路開展診療活動,後被鐘祥市衛生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並罰款10000元。
  針對饒某在武漢“東方中醫養生館”的非法行醫行為,2012年9月28日,武漢市衛生局決定予以取締,罰款3000元,責令立即改正違法事實。
  “大師”妻子制“高級藥物”
  死者程某的父母證實,2001年7月,程某得了皮膚病,後被確診為紅斑狼瘡。在隨後的治療中,程某不僅需要服用藥物,還需每星期做兩次透析。程某到饒某處治療時,將情況告訴了饒某,饒某自稱有專治紅斑狼瘡的祖傳秘方,可以治療。
  法院審理查明,饒某的妻子也牽涉其中。
  饒某妻子稱,2012年7月12日,程某隨家人到養生館找饒某。饒某對程某進行體檢、把脈後,拿出了中草藥治療21天的診治方案。按照饒某的醫囑,她親手熬制“高級藥物”55瓶給程某服用,並囑咐程某不要再去醫院做西醫治療。
  檢察機關認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行醫罪。饒某對程某的診療活動存在過失,饒某的診療活動與程某的死亡後果間存在因果關係,應承擔主要責任,加之饒某並未取得執業醫師證,其非法行醫罪罪名成立。
  2013年4月19日,饒某被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2日,饒某被依法提起公訴。
  今年4月初,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饒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萬元。
  據悉,饒某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原標題:“大師”非法行醫致人死亡一審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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